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刘胜南,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玉林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陂**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李本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6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余毅(已起诉)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父亲留下的联系方式找到王英(已起诉)商定,由余毅为王英购买毒品。
2017年9月底的一天,王英交给余毅现金7万元用于购买海洛因。余毅遂找到其父亲的朋友被告人刘胜南,通过刘胜南联系毒品上线。
10月的一天,余毅和梁广华(已起诉)、被告人刘胜南一起找罗兴文、罗兴祝(均已起诉)购买毒品,五个人一起开车去云南省文山市**镇。期间,余毅同罗兴文商定一块海洛因的价格是8万元,后罗兴文和罗兴祝一起到越南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块海洛因(认定重量为348.96克)。第二天余毅和梁广华开车到文山市**镇接上罗兴祝,罗兴祝将一块海洛因交给二人并在文山市区下车。梁天柱(已起诉)负责在余毅、梁广华从云南省返回途中进行接应,余毅就将毒品放到梁天柱的车上,分别开车回到广西贵港市。在贵港市会合后,余毅、梁广华、梁天柱一起开梁天柱的车将毒品带到海南省海口市,在10月12日左右,在秀英区**中心附近交给王英。
之后,余毅又分三次从罗兴文和罗兴祝处购买毒品,数量分别是一块海洛因、三块海洛因和三块海洛因。其中最后一次系在11月15日早上,民警在广东省**轮渡上抓获余毅、梁广华、梁天柱,并当场查获三块海洛因。
经鉴定,从余毅处扣押的三包白色块状固体,均用黄色塑料薄膜包装,三块毒品分别净重348.5克、350.5克、347.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7.8%、41.6%、41.6%。
综上,被告人刘胜南居间介绍买卖海洛因348.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3.同案人余毅、罗兴文、罗兴祝、梁广华的供述;
4.被告人刘胜南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南贩卖毒品海洛因348.96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丽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胜南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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