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胜彬,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楼**号,现住本市**园**号楼**室,无业。2001年5月3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同年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送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刘胜彬到新城区尚勤路**服装店,邀请店员代为试衣,乘店员不备从收银台抽屉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手机和被害人赵某某的OPPO手机。
2、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胜彬到新城区东三路**影楼**楼,乘人不备盗走被害人屈某某夫妇二人的苹果、华为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分别价值881.5元和849元。
3、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胜彬到新城区东五路**店,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走其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3.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视频记录、观看视频记录;4.价格认定书;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胜彬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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