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胜,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072353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飞坡队33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1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刘胜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砍伐其种植在博白县英桥镇新圩村2林班19.1、38.1小班的巨尾桉出卖。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巨尾桉蓄积量为58立方米,出材量为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胜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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