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能兵,曾用名刘远轮,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能兵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9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刘能兵驾驶车牌为云A****的小轿车在昆明市西山区百集龙广场附近一充电场内接到毒品后,在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56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4562.3克;
2.书证:称量、取样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李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能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0262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能兵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能兵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8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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