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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自云、黄准源等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刘自云,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6510191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房,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准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69110753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道北**号**园**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贵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自云、黄准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5月29日,被告人刘自云与韶关市武江区**镇**管理区办事处签订《承包山林合同书》,**管理区现有管辖范围内的山和林均发包给刘自云,由其负责管、种、收一条龙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2010年8月12日,刘自云又与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山林补充协议》,明确林地所有权属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属刘自云,将承包期顺延至2058年5月8日止。自2008年起,刘自云与被告人黄准源等人共谋非法转让、倒卖刘自云承包的村头村林地获利,刘自云主要负责收集原始村委批地手续资料,黄准源、丘某某(另案处理)主要物色买家购地并收取土地款。

2009年,时任韶关市**镇**村村委会主任朱某某(另案处理)以召开“两委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非村头村民宅基地报告的决议》的形式,对非村头村村民人员持有完整原批地报告收据补收够100元每平方米后,在原批地报告上证实报告真实性,证明报告的转让属实。而朱某某在不核实报告真实性及土地已经被征收的情况下,在刘自云等人拿来的批地报告、宅基地转让协议上签“转让属实”及加盖村委公章,并收取补缴批地款等。刘自云、黄准源等人随后以村委同意批地等形式宣传并做好批地材料交给购地人,购买人凭借这些手续在刘自云承包的村头村林地违法建房。截止至案发,黄准源、刘自云分别出售给温某某、江某某、何某某、宋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40多人用于建房,非法收取土地款1017.48万元,两人共同非法获利939.14万元。另刘自云向黄某某、高某某、莫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110万(非法获利105.16万元)。经鉴定,部分涉案的韶关市武江区**镇**山**湾后山私建房占地总面积为27.8亩,占地的原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刘自云、黄准源的行为造成涉案林地种植环境被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自云、黄准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自云伙同被告人黄准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合谋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自云、黄准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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