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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良山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良山,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8225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102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9月7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良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良山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兰溪市云山街道**路**小区**旁叶某某香烟铺内,盗走300余元现金和一包硬壳中华牌香烟,3包软壳阳光利群牌香烟,12包云烟牌(紫红外壳)香烟,1包白沙牌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共计284元。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街**号**诊所,盗得桌子抽屉内的500元现金和一串手串。

    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店内,盗得6元硬币和一包芙蓉王牌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25元。

    4、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按摩店内,盗得115元现金。

    5、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卫浴店内,盗得40元现金。

    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饺子店内,盗得柜台抽屉内1400元现金。

    7、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刘良山通过拔U型锁的方式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路**号**消防器材经营部,盗得20元现金、9包软壳中华牌香烟和1包长嘴利群牌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共计652元。

被告人刘良山共盗取财物价值合计3342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刘良山盗窃案研判报告、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补充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施某某、陈某某、陆某某、范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良山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辩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良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良山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良山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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