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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良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刘良玉,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友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良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本案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和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和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良玉在安化县大福镇多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刘良玉多次向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0.3克);

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约0.3克);

3、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4、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5、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38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6、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7、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8、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其房屋旁的水塘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二、被告人刘良玉多次向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4、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5、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6、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7克);

7、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8、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9、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0、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1、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13、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14、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8克);

15、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三、被告人刘良玉多次向刘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2、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3、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4、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6克);

5、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7、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8、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9、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0、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3、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5克);

14、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15、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四、被告人刘良玉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刘良玉在大福镇浮栗溪村一岔路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约0.3克);

2019年4月17日民警从刘良玉其住所查获白色晶体为2.9克,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刘良玉家查货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戴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良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良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379页。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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