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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艳彬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刘艳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艳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刘艳彬为盗窃财物,携带手套以及铝箔条、钥匙片等开锁工具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小区**幢**被害人梁某某家,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室内后,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戒指一枚、手链一根等财物。刘艳彬取得上述财物后发现梁某某返回家中,随即携带被盗财物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艳彬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运动鞋、铝箔条、钥匙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艳彬的供述和辩解;

6.足迹鉴定书;

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8.小区监控视频;

9.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艳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艳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艳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艳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艳彬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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