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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艳蕾、任立强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艳蕾,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租住北京市朝阳区**庄**号**室(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路**号**室)。被告人刘艳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立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租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城**号**室(户籍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街**号**门)。被告人任立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经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后,采用组织、雇佣韩某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盛世创富公司”指导老师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谎称“中银融资融券系统”系正规平台,以“荐股”为名诱骗被害人在该虚拟系统内“充值炒股”的方法,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伙同刘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罗某某等人人民币计 27万余元。

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及涉案人员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艳蕾、任立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艳蕾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任立强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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