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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艳青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刘艳青,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艳青、高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艳青伙同郝某某(未到案)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本市大兴区**家苑**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为“申博”、“北京会”的代理人“龙氏娱乐”担任代理,发展孟某某、杨某某等赌客,为其开设赌博账户,为赌客上分、退分。经查,被告人刘艳青与郝某某的代理账号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138278340元。

被告人刘艳青于2020年5月14日22时许在本市大兴区**家苑**区**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告人刘艳青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刘艳青的银行卡、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扣押孟某某手机、申博账号页面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被告人刘艳青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鉴定;5.搜查、辨认笔录:对刘艳青现住地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刘艳青、证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录像、电脑、手机现场取证照片;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艳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青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4.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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