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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艺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马自达小型轿车(未悬挂车牌),至南安市**镇**村**街路口南安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遇南安市公安局民警设卡盘查,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停下后又突然加速前进,撞向站在车前的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蔡某某,致蔡某某趴在车辆发动机车盖上,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往**镇**村方向逃离。途中,被告人刘某某不顾他人危险,蛇形行驶、反复急起急停,试图将蔡某某甩下车。被告人刘某某行驶约180米至南安市**附近路段,再次急刹车将蔡某某甩到地上,后继续驾车刮倒起身追赶的蔡某某并逃离现场,致蔡某某受伤。

2020年4月9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1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证明、疾病证明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信息、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及测算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花

检察官助理肖茂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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