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刘芙安,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芙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芙安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树路3号隆兴嘉苑小区2号门外的路边,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孙某某放在汽车前排空调出风口处的一部黑色苹果X(经鉴定,价值1950元)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赃款已耗尽。
2020年7月11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刘芙安在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熙悦广场动物园地铁站A口旁边摊位处,趁被害人屈某某不备,徒手将屈某某挎包内的一部银色华为牌nova7型(经鉴定,价值2821元)手机盗走。后将手机销赃1500元,赃款剩余100元。
被告人刘芙安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芙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芙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芙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芙安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察官助理 刘永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518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3.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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