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刘芬,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街**号,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刘芬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荆州市荆州区**大酒店**楼**组织卖淫活动。其中,刘芬参与洗浴中心场地租赁商谈、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日常用品采购、招募人员等日常管理,以及负责核对账目、收取营业额、核算发放工资等财务管理活动。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洗浴中心现场查获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各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大酒店**日报客表、酒店水疗项目租赁合同、身份信息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芬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三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亚平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芬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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