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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芳亮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刘芳亮,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乡**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芳亮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25分,被告人刘芳亮乘坐北京至昆明的******号航班,于4月6日凌晨1时许到达昆明,当天从昆明乘车到孟连县勐阿镇,然后搭乘一辆三轮车到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芳亮身带毒品可疑物返回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宾馆。当天11时许,搭乘一辆牌照为云******的白色比速牌汽车前往昆明,15时10分,当该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261+500M处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接受检查时,民警从被告人刘芳亮绑在腰上查获用透明胶带包裹的3条毒品可疑物,并将其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毛重926克,净重664克。

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刘芳亮绑在腰上的3条毒品可疑物中提取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三份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69.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动轨迹证明、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夏某某能、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芳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定证书;6.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亮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瑜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芳亮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4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664克以及其他物证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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