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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芳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刘芳,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112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515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芳,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35日至202047日,被告人刘芳在高邮市城区,乘隙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4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88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35日晚,被告人刘芳在高邮市通湖路叶子美甲店门口,乘隙窃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美妮牌电动车1辆。

2.202043日凌晨,被告人刘芳在高邮市通湖路建设银行东侧公交站台后方,乘隙窃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东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8元,后将电瓶拆卸出售,销赃140元。

3.202045日晚,被告人刘芳在高邮市屏淮路城市会客中心旁工地过道处,乘隙窃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047日晚,被告人刘芳在高邮市新贵城邦小区2幢楼下,乘隙窃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79元。

被告人刘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的东野牌、新蕾牌、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车被高邮市公安局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芳的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检察官助理:王洁 

20201113

附:

1.被告人刘芳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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