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
自2015年起,王某甲在本市横店镇拉拢李某甲(已死亡)、罗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王某甲为首,李某甲、罗某甲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壮大自身势力,王某甲又于2015年11月份拉拢石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手下杨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等人,并陆续吸收了罗某乙、陈某甲、谢某某、何某甲、陈家林、廖某某、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该组织在王某甲的组织、领导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暴力行为确立其社会强势地位,又利用其组织影响力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介入当地赌博场所、强行收取保护费等非法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横店镇内形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为确立社会强势地位,获取非法利益,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石某某、罗某乙、罗某甲为骨干成员,陈某甲、王某乙、邵某某、杨某某、雷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甲管理组织,积极为组织成员谋求福利、提供庇护,协调内部关系,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组织、领导作用。
该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由王某甲通过给资金、付生活费、发工资、给股份等提供财物的方式以及摆平事端、逃避处罚、提供医药费等形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并通过对骨干成员石某某、罗某乙等人发号施令,对团伙成员逐层进行控制管理,纵容他们发展成员,扩大组织规模,提高社会影响力。
该组织在长期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兄弟之间讲义气等互相认可的不成文规矩和纪律,同时形成组织部分成员统一租房、统一购买管制刀具、统一准备作案车辆;组织部分成员统一参加接风洗尘;组织成员出事情由组织出面摆平和补偿等行事惯例,有效地维护了组织内部稳定。
该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通过开设赌场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上班、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实施诈骗、通过组织成员轮流到其他赌场内收取保护费、并通过代理啤酒经销权生意“以商某某黑”、“以黑护商”等手段,为组织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维系组织活动。该组织收益主要用于:一是购买作案工具;二是提供逃跑经费;三是寻求非法保护;四是为组织成员出资赔偿、摆平事端;五是为组织成员提供消费娱乐等。
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明显。有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性明显,共涉及聚众斗殴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案件等。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性明显,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授意、组织、参与;在实施案件时,该组织指挥严密、准备充分。被告人刘某参与张某某被寻衅滋事案、楼下陈村聚众斗殴案,均由王某甲策划指挥,统一车辆接送(车内统一准备刀具),组织成员分工负责,部分人员直接实施,部分人员压阵及接应,事后统一安排逃跑或分赃。
该组织在本市横店镇一带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二)聚众斗殴罪部分
2017年4月14日20时至22时,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横店镇楼下陈村王某甲及余才德(另案处理)合股的棋牌室内闹事,王某甲召集罗某乙、陈某甲、石某某、雷某某、邵某某、陈某乙、余江利(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等人,并准备刀具(刀具从陈某甲暂住处取得)欲与对方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斗殴,其中王某甲、罗某乙、陈某甲一辆车,由罗某乙驾驶,石某某、雷某某、余江利及被告人刘某等人一辆车,由石某某驾驶,陈某乙等人乘坐一辆车。王某甲方人员到楼下陈村小学门口集合后,王某甲、罗某乙、陈某甲一辆车在前带领人员前往小学附近一条弄堂里准备与对方斗殴,发现对方人数众多且都持有刀、钢管等工具,王某甲召集的人全部逃跑。因失了面子,王某甲指使罗某乙驾驶本田思域轿车(贵GF****)撞向对方五菱宏光面包车(浙GN****),导致两车部分损毁,后三人下车逃离。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田思域轿车损失价值9114元,五菱宏光面包车损失价值6798元。
(三)寻衅滋事罪部分
2015年年底,王某甲带人到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丙红开在横店大智某某77号的棋牌室,要求入股,被拒绝后即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之后,经王某甲、石某某授意、同意,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王某乙及被告人刘某等人借机到张某某等人的棋牌室闹事打砸,并且将在棋牌室内玩的陈某丁打伤。次日,杨某某、雷某某等人又到张某某、陈某丙红的棋牌室欲再次借机滋事,因没有人玩而未生事。张某某、陈某丙红迫于压力与王某甲等人约定在横店万盛街两岸咖啡店谈判处理此事。王某甲、石某某指使王某乙、杨某某、罗某甲、雷某某及被告人刘某等人前往参与谈判,后张某某、陈某丙红被迫答应每月交纳保护费10条硬中华香烟,同时杨某某、王某乙及被告人刘某等人以之前在棋牌室打架时丢了钱某某要张某某负责,从张某某处拿走5000元现金用于当晚娱乐挥霍。后该棋牌室于2016年7月关停。经查,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张某某、陈某丙红被迫交纳共计60-70条硬中华香烟,合计价值约24000余某某。
2016年10月份左右,张某某、陈某丙红将棋牌室开到横店镇登龙路22号,王某甲、石某某在得知后,再次到张某某棋牌室讨要保护费,张某某、陈某丙红被迫每月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石某某4000元一6000元不等的保护费。截止2017年8月,张某某、陈某丙红已被迫交纳保护费共计35000余某某。
(四)其它聚众斗殴罪部分
2017年2月10日晚,黄某某等人在本市横店镇超越神话KTV董某某、陈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娱乐的包厢内服务时,受到董某某等人的指责、谩骂、推搡。后黄某某打电话告知余江利(已判决)其被人殴打,余江利遂叫上一旁的被告人刘某一同赶往超越神话KTV。雷某某(已判决)、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闻讯后,亦纠集了李某乙(已判决)等人前往,与余某某等人会合后,打电话催促董某某回来,欲向董某某等人讨要说法。期间,雷某某等人到余江利的棋牌室内取来砍刀等工具。后余江利、曾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在超越神话KTV门口等候,董某某、陈某戊等人亦携铁铲驾车前往现场,后双方持械斗殴,致使董某某、陈某戊受伤。经鉴定,陈某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4月6日,经公安机关调处,余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戊达成和解,余某某赔偿对方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病历材料、转账记录、治安案件说理性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胡某某、翟某某、罗某丙、何某丙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张某某、陈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王某甲、石某某、罗某乙、罗某甲、陈某甲、王某乙、雷某某、杨某某、何某甲、邵某某、陈家林、廖某某、李某乙、余某某、董某某、陈某戊、彭张辉、向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
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被告人刘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数罪,在所犯的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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