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芹诈骗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6〕260号

被告人刘芹,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住安徽省砀山县**镇**队。犯罪嫌疑人刘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芹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芹以承包砀山县飞机农场土地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13000元的土地承包租金;

2、2013年秋天,被告人刘芹以承包的砀山县飞机农场土地参加了当地的合作社,需要交种子定金和化肥钱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4年春天,被告人刘芹以投资做化肥生意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94000元。

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尉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芹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公安局制定的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芹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红丽

代理检察员:訾晚芳

2016年11月 24日

附:

1.被告人刘芹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镇**队。

2.证据材料和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