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苏杭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刘苏杭,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苏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刘苏杭在其暂住处本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客厅内盗窃室友被害人何某某的老凤祥牌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242元)。

案发后,涉案的金项链1条已被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发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苏杭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附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苏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苏杭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苏杭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6780****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