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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苗静、周则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苗静,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门**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8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则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3********,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苑**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继颖,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蕾,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4211991********,汉族,中专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阳,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里**。2019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崔红蕾,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9********,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宝坻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街**排**号,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城**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苗静、周则玥、吴继颖、黄蕾、杨阳、崔红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爱福家”集团下设门店,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道**大厦**号。2014年至2018年5月,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材料等方式公开宣传“居家养老服务”、“艺术品投资”等理财产品,承诺还本及9%至13.5%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

被告人刘苗静自2015年3月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任**。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798.334801万元。

被告人周则玥自2015年9月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任**。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579.3万元,实际损失金额484.1499万元。

被告人吴继颖自2014年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后于2017年1月离职;2017年7月再次入职该公司任**,直至2018年5月离职。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280.3万元,实际损失金额226.7112万元。

被告人黄蕾自2017年6月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直至2018年4月离职。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290万元,实际损失金额252.07446万元。

被告人杨阳自2015年2月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代理**,2018年4月任业务员直至2018年5月离职。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579.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493.01215万元。

被告人崔红蕾自2015年5月入职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直至2018年4月离职。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375.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334.40705万元。

2019年7月2日至7月10日,六被告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崔红蕾主动将非法所得17.93万元退交公安机关;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杨阳主动将非法所得21.67万元退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投资人高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苗静、周则玥、吴继颖、黄蕾、杨阳、崔红蕾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苗静、周则玥、吴继颖、黄蕾、杨阳、崔红蕾受雇于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苗静、周则玥、吴继颖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蕾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杨阳、崔红蕾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九册(含光盘一张),审计报告一册,起诉书三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换押证四份;

3、被告人杨阳、崔红蕾分别退赔人民币21.67万元、17.93万元已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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