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刘英,曾用名刘忠云,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利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英、冯利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英为**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冯利平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委外催收合作,利用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外管理部提供的欠款客户信息对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款逾期客户进行债务催收。为催收欠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以邮件压缩包发送、开放服务器登录权限自行获取等方式从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债务人亲友、同事等个人信息共计21.7万余条(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等)。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英指派被告人冯利平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李某甲(身份证号码5101041986********,另案处理)专门负责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催收项目,雇佣彭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主管,文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组长,王某乙(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专员,利用获取的债务人信息及非法获取的21.7万余条债务人亲友、同事等个人信息进行催收,有组织地通过爆通讯录(骚扰债务人通讯录全部或部分亲友、同事,营造外部压力)、电话短信轰炸(密集打电话、发短信骚扰)、群发债务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短信、PS恐吓或侮辱图片、上门施压等方式辱骂、恐吓、滋扰债务人及其亲友、同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中:
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周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杨某甲及其亲友被害人叶某某、陈某乙、苏某某进行恐吓、滋扰。
2.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彭某甲、王某甲、张某丙(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上门施压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丁某甲及其亲友被害人姜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于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3.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乙、张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余某甲及其亲友被害人兰某某、王某丙、梁某某进行恐吓、滋扰。
4.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乙、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卢某某及其亲友被害人汤某某、吴某甲、郑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5.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王某甲、周某甲、彭某乙(另案处理)、唐某乙(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吕某某及其亲友被害人刑某某、郭某某、问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6.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甲、唐某乙、赵某甲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PS侮辱图片等方式对被害人白某某及其亲友被害人赵某乙、李某乙、石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7.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甲、张某丁、陈某丙(另案处理)、姚某甲(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武某某及其亲友被害人王某戊、祁某某、王某己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8.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乙、周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PS法院传票图片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姚某乙及其亲友被害人黄某甲、叶某某、姚某丙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9.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陈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周某丙及其亲友、同事被害人王某庚、惠某某、戴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10.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PS法院传票图片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王某辛及其亲友被害人蔚某甲、蔚某乙、王某壬进行恐吓、滋扰。
11.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彭某甲、王某甲、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李某丙及其亲友被害人张某戊、韩某某、张某己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12.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彭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徐某甲进行辱骂、滋扰。
13.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彭某甲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害人陈某戊及其亲友被害人张某庚进行滋扰。
14.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文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王某癸(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陈某己进行恐吓、滋扰。
15.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陈某庚(另案处理)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戊及其妻子被害人丁某乙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16.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张某辛、唐某丁(另案处理)、李某丁、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被害人邵某某进行辱骂、滋扰。
17.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彭某甲、文某某、张某辛、李某丁等人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轮番对借款人余某乙及其亲友被害人杨某丙进行恐吓、滋扰。
18.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李某甲(身份证号5130291995********,另案处理)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壬进行恐吓、滋扰。
19.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陈某庚使用爆通讯录、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对被害人徐某乙进行辱骂、恐吓、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劳动合同、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委外欠款提醒服务协议、付款往来表、记账凭证及发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邢某某、吴某乙、王某子、李某己、皇某某、岳某某、魏某某、胡某某、李某庚、张某癸、黄某乙、傅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甲、丁某甲、余某甲、卢某某、吕某某、白某某、武某某、姚某乙、周某丙、王某辛、李某丙、徐某甲、陈某戊、陈某己、李某戊、邵某某、余某乙、张某壬、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英、冯利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同案犯李某甲、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彭某甲、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服务器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冯利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英、冯利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英、冯利平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刘英、冯利平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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