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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茂园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刘茂园,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组**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当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茂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时,被告人刘茂园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宿舍区**公寓**栋,用木棍将**房的防盗门撬开,然后进去房间,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格无法鉴定)和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被告人刘茂园在**把盗来的电脑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茂园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楼被民警抓获。

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茂园再次来到本市**宿舍区**栋,用同样的手法撬开**房的防盗门,进去房间翻找值钱东西时,被住户之一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刘茂园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茂园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本、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茂园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终止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茂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茂园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茂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茂园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茂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茂园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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