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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茂强、车流勇等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刘茂强(绰号“小刘”),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流勇(绰号“小胖”),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贵定县**道**期**栋**单元**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车德周(绰号“对A”),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贵定县**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8月间,张长华、何人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组织数百人至柬埔寨王国对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电信诈骗。在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张长华、何人强等人按照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团伙成员进行角色分工,集中安排食宿、统一管理。其中,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虚构将转账给被害单位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接线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初步信任,并引导接线人员添加QQ号码,待其添加QQ好友后,由二线人员通过网络聊天向对方发送伪造的转账凭证,继续强化对方的信任。同时,二线人员利用QQ聊天模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先向接线人员佯装询问之前的转账情况,再诱骗其向指定账户汇款。除此之外,该组织内还有负责收集、打印被害单位信息、分发诈骗材料、收款账户等的辅助人员,计算、分发工资的财务人员,保障餐饮交通等的厨师、司机等。一线话务员、辅助人员、财务人员、厨师、司机等均有固定底薪,从人民币7000元到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诈骗成功后,具体实施诈骗的一线话务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7%的提成,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6%的提成。在柬埔寨王国期间,因成员不断增多,该组织相继分设“老高老秋组”、“大本营组”、“小璋组”、“小林组”、“苹姐组”等不同诈骗小组,各小组均沿用上述管理模式。

被告人车德周、刘茂强分别自2019年4月10日、5月1日参加上述电信诈骗集团,并分别于同年7月30日、31日回国,期间,二人除短时返回中国境内外,先后在“老高老秋组”、“大本营组”、“小林组”担任一线话务员。被告人车流勇自2019年5月15日参加上述电信诈骗集团至同年7月30日回国,先后在“大本营组”、“小林组”担任一线话务员。

2019年5月5日,与被告人刘茂强、车德周同组的刘某乙(另案处理)与他人结伙,以“*丙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钱款2.8万元。2019年7月17日,与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同组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丁科技公司”的名义,骗取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11万元。“小林组”自2019年6月初成立至7月底,骗取他人钱款不低于200万元,该组成员共计获利不低于80万元。其中,刘茂强在“小林组”期间获取提成10万元以上,其直接参与骗取他人钱款不低于140万。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车流勇、车德周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茂强被民警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刘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出入境情况、“企查查”租用情况、“企查查”匹配信息、工作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回单、对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至柬埔寨王国实施电信诈骗的事实。

2.银行流水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明被告人参与电信诈骗的获利情况。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过程。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诈骗公司损失金额及诈骗资金转入账户的审计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检材硬盘中相关数据及涉案QQ的聊天记录。

6.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诈骗中国境内企业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为实施共同犯罪,与他人结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茂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车流勇、车德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茂强、车流勇、车德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茂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车流勇、车德周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宋珊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车流勇、车德周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被告人刘茂强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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