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茂斌,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81********,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镇**村**社**号,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茂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茂斌为偿还债务,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驾驶蒙K**车辆至东胜区红泥塔乌素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院子并进入一间凉房窃走34瓶西凤1956白酒和11条半香烟,随后又撬窗进入正房,因未找到财物,后驾车逃离。事后,被告人刘茂斌将盗窃的西凤1956白酒在58同城、咸鱼网站以4230元的价格出售、将盗窃的香烟在达拉特旗三响梁工业园区的工人以550元的价格出售。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茂斌在东胜区“猴王汽修”对面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茂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茂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茂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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