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荣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街**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荣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0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刘荣科因倒卖“红贰钱”(一种民国时的纸币)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结识,刘荣科告知张某某民族资产解冻这个事可以赚钱,通过拍摄虚假民族资产里的奇珍异宝的视频、照片给被害人看,让被害人相信民族资产里的奇珍异宝是真实的,然后骗被害人出钱来解冻这些民族资产的奇珍异宝,换取高额回报。一个月后,张某某带被害人黄某某来到四川南部县找到刘荣科,刘荣科将虚假的奇珍异宝视频、照片以及其他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的资料拿给黄某某看,黄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出钱解冻民族资产,换取高额回报。
回到重庆市万盛区后,黄某某将自己的钱多次通过转账和无卡存款的方式汇给刘荣科。没有钱后,黄某某先后向万某甲、万某乙、向某某等人宣传刘荣科民族资产解冻的事,让万某甲等人出钱交由黄某某汇给刘荣科(万某甲出资12000元、万某乙出资15000元、向某某出资5000元,其中万某甲、万某乙的出资因家属报案,由黄某某本人借钱予以退还)。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万盛支行营业部的ATM机上向刘荣科卡号为62284820987********的农行卡转账汇款137800元,无卡存款存入206000元;向刘荣科卡号为6228482099********的农行卡无卡存款存入16000元。另外,2018年10月15日,黄某某在南部县将30000元现金交给刘荣科。
2019年9月19日18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刘荣科的家中将其捉获。到案后,刘荣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有关民族资产解冻的资料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荣科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7.黄某某微信聊天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荣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兵
检察官助理:冯建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荣科羁押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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