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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4********,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自贡市**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及现住地重庆市永川区**巷**号**。2018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11月11日、2020年1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贡设立自贡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又在成都注册成立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自贡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采取邀请群众吃饭、集中讲课或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让群众到其公司投资,并承诺以2%或3%的月息支付利息,与郭某某等66名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业务委托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借条等,吸纳资金877万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4.8万元,支付利息227.9416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44.2584万元。

后被告人刘某某因在四川省威远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9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以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人登记表、户籍信息、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营业执照等;

二、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59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康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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