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刘莉萍,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岸**号)。被告人刘莉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莉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莉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刘莉萍向被害人谎称在其处支付指定金额“刷单”为其所在公司冲业绩,数日内赠送手机、家电等商品或返还利息,一个月左右返还本金,或通过向被害人谎称提供资金参与信用卡垫还业务获取返利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骗取谈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31名被害人人民币683万余元,共计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8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欧某甲人民币332048元,共计返还人民币25770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小米牌电视机一台等物品。
2.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11867元,共计返还人民币83168元及格力牌空调一台、西屋牌落地扇一台、苏泊尔牌电饭煲一台等物品。
3. 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924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51440元及美的牌电烤箱一台、美的牌燃气热水器一台、苏泊尔牌电饭煲一个等物品。
4.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欧某乙人民币96943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675660元。
5.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248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377420元及统帅牌空调一台、华为牌nova5ipro型手机一部、华为牌nova7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6.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622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39115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三部、华为牌nova5z型手机一部、华为牌荣耀9x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7.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姚某甲人民币186500元,返还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
8.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谈某某3776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273620元及德龙牌电水壶一个、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四部、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9.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953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158300元及戴森牌吹风机二台、博朗牌剃须刀一个、小米牌红米k3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10.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754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121150元及科沃斯牌扫地机器人一台、戴森牌吸尘器二台、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11.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方某甲人民币219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2300元及行车记录仪一台、运动鞋二双、小米牌电风扇一台等物品。
12.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2205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146845元及莱克牌吸尘器一台、小米牌10pro型手机一部、戴森牌吹风机一台等物品。
13.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845678元,共计返还人民币521750元及苹果牌iPhone 11型手机二部。
14.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15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3738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四部、苹果牌XR型手机一部、苹果牌8P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15.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715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226037元及戴森牌吹风机一台、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二部、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16.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江某甲人民币999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5990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二部。
17.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98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23900元及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西屋牌电风扇一台等物品。
18.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341499元,共计返还人民币187001元及台羚牌电动车一辆。
19.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67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6090元及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
20.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67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4090元及华为牌nova7型手机一部、戴森牌吹风机一台。
21.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6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99400元及戴森牌吹风机一台、摩飞牌多功能锅一个、科沃斯牌扫地机器人一台等物品。
22. 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姚某乙人民币399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4500元。
23.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2900元,返还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24. 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796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40066元及榨汁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等物品。
25. 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69800元,返还华为牌P40Pro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26. 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607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6650元及美的牌微波炉一台、美的牌电压力锅一台。
27. 2020年5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945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6230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二部。
28.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489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5700元。
29.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77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13100元及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一部。
30.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乐某某人民币31269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30600元及摩飞牌多功能锅一个、西屋牌电风扇一台、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
31. 2020年6月,被告人刘莉萍采用上述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49900元,共计返还人民币3900元及华为牌P40型手机一部。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莉萍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张某某、方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谈某某、姚某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莉萍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莉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莉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莉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莉萍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三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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