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刘莎,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莎涉嫌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莎接到汤某某(已判刑)要求帮助转移涂某家(已死亡)贩卖毒品所得毒资的电话后,致电陈某某(已判刑)安排车辆将其丈夫涂某乙(已判刑)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丁公庙下街38号将该毒资转移。同日13时许,民警在武汉市武昌区丁公庙下街38号,将正在转移毒资的汤某某、涂某乙、陈某某当场抓获,收缴毒资人民币657万元。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刘莎指使杨某某(已判刑)前往汤某某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的家中,从汤某某家书房书桌下的柜子里取得6万余颗疑似毒品麻果,杨某某用一个旅行手提包将以上疑似毒品麻果带至自己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号的住所**,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查获的6万余颗麻果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003.29克。
案发后,被告人刘莎于2019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资照片、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现金缴款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相关书证;2、同案犯涂某家、汤某某、涂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凃家壁、潘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技侦监控资料;6、被告人刘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莎明知是毒品、毒赃,而指使、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追究被告人刘莎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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