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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刘薇,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未予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其后脱逃),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薇在其住处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先后容留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8年4月18日6 时许,被告人刘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周某某贩卖一颗净重为0.06克的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和一包净重为0.48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

2018年4月18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抓捕贩毒人员刘某某时,将刘薇及吸毒人员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捉获。经尿液检测,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安民警在房间茶几上提取到刘薇用于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在周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提取到了刘薇向其贩卖的冰毒和麻古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薇于2018年10月21日监视居住期满后,经公安机关两次传唤未到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7月16日在本市渝北区人和镇华夏城3区3幢6-2被公安民警捉获,刘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检定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离婚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薇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启封、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结果告知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薇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薇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平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薇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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