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刘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区**中路**医院家属区。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因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3日因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上半年,刘某甲(已判决)参与“三公”方式赌博,并输了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约7万元,欠参赌人员吁某某6000元。刘某甲怀疑吁某某在赌博中作弊。2016年7月10日晚,吁某某找刘某甲讨要赌债,刘某甲约了刘虎后将吁某某骗至岳阳县**镇***大酒店的二楼一包厢里,要吁某某将打牌作弊的事说清楚,吁某某要打电话时,手机被刘某甲和刘虎抢走,刘虎将吁某某手机关机。之后刘虎打电话叫来刘某乙、刘某丙(均已判决)。刘某乙、刘某丙赶到后,刘某乙对吁某某推了一掌说“就是你打牌搞鬼是吗”,刘虎、刘某丙也对吁某某推扯、威胁,要其退钱。吁某某不肯出钱,刘某乙拿一塑料瓶欲打吁某某,被在场的黄某某劝阻,刘某甲等人威胁说“不出钱就带到岳阳去”、“不要钱了,将手筋、脚筋挑断”等,吁某某惧怕,只好同意出4万元钱给刘某甲,于是刘某甲开车载刘虎、刘某乙、刘某丙带着吁某某去借钱,吁某某在其亲戚家借了2万元并给了刘某甲,另外打了一个2万元的欠条给刘某甲,刘某甲等人才将吁某某放回。事后,刘某甲给了刘虎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作酬谢。
案发后,刘某甲退还了所得赃款,吁某某出具了谅解意见书。2019年8月1日刘虎到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虎伙同刘某甲等人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了现金2万元并出具2万元欠条,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虎与刘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虎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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