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刘行向,绰号猴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行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小学对面小巷子,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8元)盗走。
2019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路**号后面的小巷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南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盗走。
2019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商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豪进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4元)盗走。
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村委会**饮料厂**侧**米处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悦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盗走。
2019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辅导中心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盗走。
2020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5元)盗走。
2020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市场**部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96元)盗走。
2020年4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花园对面**保安公司门前,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晶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24元)盗走。
2020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路**批发部旁边小巷子,将被害人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豪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33元)盗走。
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商场对面**公寓门口,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参数不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盗走。
2020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区**路**巷**号后门,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龙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26元)盗走。
2020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刘行向去到博罗县**街道办**电网对面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参数不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盗走。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常平镇将被告人刘行向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行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行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刘行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行向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行向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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