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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记福非法采矿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刘记福,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7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4月7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月31日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1日止。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记福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刘记福伙同封某某、张某某(己判刑)、陆某某(在逃)等人,为无采砂许可证的胡某甲、胡某乙(均己判刑)的“湘沅江采1988”工程船“带泵”,在东洞庭湖非法采砂销售得款1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刘记福、封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商定,由封某某等人交纳20万元押金后为胡某甲、胡某乙的1988工程船非法采砂“带泵”,双方按四、六分成,随后在东洞庭湖汩罗与湘阴交界处非法采砂3780公吨,销售给蒋某某的“**货2017”号自卸驳船,得款151200元,封某某等人分得60480元,刘记福分得8000元。

2、2017年1月26日至当月31日,被告人刘记福、封某某、陆某某、良胖子、易总等人按上述方式为胡某甲、胡某乙的1988工程船“带泵”,在湘阴县**湖非法采砂,共销售得款1279800元,其中,刘记福、封某某、陆某某分得其中二成,扣除开支后,刘记福分得4.5万元。

被告人刘记福于2018年7月9日向岳阳县公安局水上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记福伙同他人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未满五年又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4月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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