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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译扬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译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号内**号,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译扬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译扬于2016年5月20日租赁本市河北区**路**小区**号楼**门**号房屋用于经营小额贷公司,租期为一年。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刘译扬伙同“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以办理贷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牌照号为浙B****7的黑色宝马牌W****0型轿车一辆,被告人刘译扬将上述宝马轿车转让得赃款人民币180000元,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俵分后挥霍。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宝马牌轿车价值人民币400000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8日将被告人刘译扬上网追逃,于2018年6月20日在本市红桥区洪湖里敦煌楼21门附近将被告人刘译扬抓获。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译扬的户籍证明、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6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译扬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津北价认定字(2017)第1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译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会更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译扬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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