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诚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诚诚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家具市场“欧派壁纸”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厕所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灰色“小米”9SE手机盗走。刘诚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商业大楼**将被告人刘诚诚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诚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诚诚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诚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诚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诚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诚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骎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诚诚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材料共计2册、光盘、散页材料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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