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贝,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31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贝、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从武汉市江夏区何家湖村承包了白云山和臣子山部分土地用于石料经营活动,租期至2016年2月止。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贝在征得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违反土地法规,在上述张某某承包的地块内,将部分土地平整、硬化后作为货场或建筑活动板房对外出租牟利。经测量,被告人张某某、刘贝破坏的土地,根据土地现状图测量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8.1亩;根据规划图测量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5.71亩(其中包含基本农田14.87亩),上述土地被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承包合同、江夏区机构编制文件、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3.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规划图;4.物证鉴定书;5.微信聊天记录;6.证人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刘贝、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贝、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贝、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贝、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贝、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
4.《量刑建议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