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贱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17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贱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贱平和被害人伍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伍某某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公园找到刘贱平,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刘贱平用拳脚殴打伍某某,将伍某某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踢伍某某,致伍某某受伤。经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证人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贱平的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贱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贱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贱平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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