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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贵、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刘贵,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镇**居委会**组12 **号。被告人刘贵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 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贵、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贵、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贵、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刘贵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名为“**”的黄色网站(网址为fu******.comfu******.comfu******.com等),并在该网站内发布淫秽视频链接,实施会员注册制,收取会员费用。期间,该网站共有7433名会员使用邀请码进行注册,被告人刘贵使用支付宝通过发卡平台收取会员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

2016 年至2019 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刘贵开设的是黄色网站,仍利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为被告人刘贵的黄色网站提供网络跳转技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77000 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fu******.com网站在线提取到857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770个视频文件为淫秽视频文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注册信息、支付宝账户

收款明细、发卡平台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刘贵、周某某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

4.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单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贵、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盛哲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贵、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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