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刘赞飞,男,居民身份证4325031986********,1986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赞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赞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赞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赞飞驾驶一台电动车到长沙市雨花区**广场**前坪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灰色马自达小轿车尾箱撬开,盗得车内价值191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黄妃碣滩茶茶叶两盒(未作出估价鉴定)。得手后,刘赞飞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立功证明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赞飞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赞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赞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赞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刘赞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赞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6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刘赞飞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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