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刘起发,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号**公寓**楼**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起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普洱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后,于2017年12月15日16时许,在景洪市**寨**号“**”商店门口将被告人刘起发抓获。当日17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起发位于景洪市**寨**号**公寓**房间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卧室靠阳台墙边一个蓝黄红条格手提包内,查获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0包;从卧室床下的1个黄紫色条格手提包内查获用黄色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6包;从卧室床下的1个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绿色塑料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2袋;从卧室床下1个黑灰色“NIKE”字样双肩包内查获用绿色塑料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1袋;从卧室床下1个蓝黑色“NIKE”字样双肩包内查获用绿色塑料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2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包,共净重32140克;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35袋,共净重354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通话提取记录、活动轨迹信息、租房收据、办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起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毒品称量、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起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禾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起发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4册,光盘7张;
3、查获的毒品及物品扣押于普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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