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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超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超,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无业。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超与李某某、吴某某(系未成年人,均另处)预谋采取“仙人跳”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为此三人购买了水果刀和西瓜刀各一把。2020年3月5日2时许,吴某某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交易共识。随后三人进入任某某入住的房间(本市南明区花果园**港**号楼**酒店**号房),并强行向任某某索取财物,在任某某不答应并反抗的情况下,三人采取殴打、使用刀具威胁的方式将任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牌X20型手机、一张身份证及一张银行卡(均已被丢弃)抢走。在此期间,李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任某某头部杀伤,吴某某持刀将任某某手掌杀伤,刘超对任某某拳打脚踢。2020年3月5日15时许,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被抢手机一部及作案工具(包括刀具两把及手机一部)。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已发还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超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谋 

   2020628

附:一、被告人刘超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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