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775号
被告人刘超(绰号“小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乡**队**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超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超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超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刘超伙同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大富庄村附近阻拦被害人冯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的大货车通过并索要过路费,共计收取人民币14000元左右。
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刘超及多人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丰台学校建设工程工地门口起哄闹事,扰乱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造成大量损失。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超在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C区7号楼401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110接警电话记录表、现场照片、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温某某、李某乙、冯某乙、王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工地现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承
检察官助理 李 珂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刘超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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