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超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刘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新村**区**幢**号门**号(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超至**镇**路**号**室,采用卸防盗窗的方式入室,窃得被害人郑某某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对金耳环、三颗黄金转运珠、一对金鸭子、一个金花生、一个金锁片,以及一个铂金戒指、一根银色的项链,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833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超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超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