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以来,邹某某(已判决)从网上购买相关考试的考生信息10万余条以及笔记本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后,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柳州市华韵上城、翠林之约小区、锦绣龙城小区等地租住他人房屋,纠集被告人刘超、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魏某某(已判决)等人将购买的考生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消息到考生手机上,并冒充是正规的培训机构,谎称他们培训机构有相关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之后,考生通过加QQ联系被告人,当考生要购买考题和答案时,以考生要先付款以及支付保密金为由,骗取他人现金,当考生发现被骗后,遂将考生拉入黑名单。通过此种方式,邹某某、刘超等人共计骗取重庆市黔江区冉某某、谌某某等370余人现金。其中,邹某某的涉案金额为90万余元,刘某乙于2015年11月加入至案发,其涉案金额为80万余元,刘超、刘某甲于2015年11月加入至2017年4月中旬退出,二人涉案金额为80万余元。
被告人刘超于2019年10月25日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公安局黎家坪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被临时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银行卡、支付宝交易记录、判决书、购票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魏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谌某某、胡某某、谭某某、刘某丙、王某某、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作出的电子证据;
5.被告人刘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受他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礴
检察官助理:陈胜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超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审查起诉环节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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