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路路,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路路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路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路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姬某甲的近亲属姬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路路,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姬某甲的近亲属姬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路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6时许,被告人刘路路无证驾驶苏NA****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境内343国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336km+190m处时,撞到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姬某甲,事故造成姬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路路弃车逃逸。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路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路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姬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路路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路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路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路路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帅
附:
1.被告人刘路路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