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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路路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刘路路,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路路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路路无证驾驶苏CM****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前谷堆村加油站西侧约500米处时,因观察不力,与行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路路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路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路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刘路路于2020年8月21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路路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路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路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路路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路路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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