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轩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轩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轩志虚构与江苏连云港**公司有合作工程项目的事实,编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缴税等事由,承诺给予回报,骗取他人信任,诈骗作案五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66.4351万元,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轩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299万元。
2.2018 年7 月至2019 年4 月,被告人刘轩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郭某某人民币182.7976万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轩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7.77万元。
4.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轩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8.41万元。
5.2019年 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轩志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1. 1585万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轩志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5.被告人刘轩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轩志诈骗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轩志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 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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