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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金融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刘轮,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号楼**室,暂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室,在沪无固定居所。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刘轮对外称有罗莱家纺的内部货源,采购并安排发货向李某甲销售假冒“LOVO”品牌的床上用品,再由李某甲通过微信、阿里拍卖等方式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刘轮合计向李某甲销售假冒“LOVO”品牌的床上用品人民币167万余元。

2020年3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区沪太路2488弄100号检查时,查获刘轮通过李某甲销售的假冒“LOVO”品牌匈牙利进口鹅绒被424条。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刘轮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认销售450条假冒“LOVO”品牌鹅绒被的犯罪事实,但对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余犯罪事实先供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某某涉嫌销售侵犯罗莱LOV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侵权举报函、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3.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财物清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4.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甲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甲的微信交易记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6.上海沪东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竞价委托书、拍卖成交记录、融易拍提货单等;7.证人成某某、孙某某、宋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8.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采购合同、竞价委托书、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9.被告人刘轮的供述和辩解;10.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贤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轮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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