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镇**号楼**单元**室,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3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街**号楼**单元**室,在津无固定住所。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l0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铁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莉莉,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巷**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2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杨某甲、李铁卫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齐莉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刘辉、李铁卫、杨某甲相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和顺家园七区东侧的露天市场,趁人不备扒窃他人手机。被告人刘辉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华为8P1us、被害人陈某某的红米6、被害人张某乙的华为荣耀20i、被害人宁某某的OPP0牌A3、被害人李某某的小米牌手机等共5部手机,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3262.33元。被告人杨某甲窃得被害人邵某某的OPPO牌A9手机、被害人刘某某的苹果XR手机共2部,鉴定价值共计4646.33元。被告人李铁卫窃得被害人杨某乙的苹果X手机1部,鉴定价值为3265.33元。后被告人刘辉、李铁卫、杨某甲乘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轻轨站对面公交站,联系被告人齐莉莉驾车接三人回家,并在车内将盗窃所得手机放塑料袋后由刘辉统一交给齐莉莉保管,由齐莉莉负责销赃。
另查明,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辉伙同张某丙(另案处理)来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万新菜市场七天酒店门口,趁被害人孙某甲不备,由被告人刘辉掩护,张某丙实施扒窃,窃得被害人孙某甲华为牌PlOPlus手机1部,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辉、李铁卫、杨某甲、齐莉莉被抓获归案,当日被盗的手机被全部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辉、杨某甲、李铁卫、齐莉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辉、杨某甲、李铁卫、齐莉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杨某甲、李铁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莉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李铁卫、齐莉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辉、李铁卫、杨某甲、齐莉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铁卫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齐莉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辉、杨某甲、李铁卫、齐莉莉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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