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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辉、阔亚盗窃案、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辉,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阔亚,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开封市**烟酒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阔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刘辉、阔亚经预谋潜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重工路绿都上河城小区11号楼1单元205号被害人陈某某家的地下储藏室,分两次盗窃5箱海之蓝白酒和1箱仰韶彩陶坊(献礼500)白酒。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4360元。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刘辉、阔亚经预谋多次潜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皇家华韵19号楼2单元2楼西户被害人邹某某家的地下室,盗窃17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箱天宝洞藏10年红花郎白酒和4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赃物全部卖给开封市岩峰烟酒店老板。被告人马某某分五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刘辉与阔亚盗窃的白酒全部收购。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共计31350元。

被告人刘辉于2020年3月24日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阔亚于2020年3月24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清河湾小区16号楼1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岗**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辉的电动自行车、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邹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辉、阔亚、马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辉、阔亚、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阔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阔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刘辉、阔亚出售白酒系违法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辉、阔亚、马某某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辉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阔亚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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