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辉伙同张洪亮(已判决)在本市天桥区动物园门口南行K92路公交站牌处,由刘辉先上车假装向司机问路,阻挡其他乘客上车,张洪亮趁被害人孙某某等待上车之机,秘密窃取孙某某放在裤兜内的华为mate9手机1部。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刘辉伙同谢满义(已判决)在本市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南行35路公交站牌等处,先后三次由刘辉先上车假装向司机问路,阻挡其他乘客上车,谢满义趁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等待上车之机,秘密窃取朱某某等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共3部。
综上,被告人刘辉盗窃手机四次,鉴定价值共计8692元(详见附表)。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销售发票、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洪亮、谢满义的供述;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刘辉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武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被告人刘辉犯罪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刘辉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序号 |
时间 |
地点 |
作案人 |
被害人 |
盗窃物品 |
鉴定价值(元) |
备注 |
1 |
2017年9月17日13时许 |
本市天桥区动物园k92路公交站牌 |
刘辉 张洪亮 |
孙某某 |
华为mate9手机一部 |
2390 |
未追回 |
2 |
2017年9月19日16时许 |
本市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南行35路公交站牌 |
刘辉 谢满义 |
朱某某 |
oppo r9手机一部 |
1142 |
|
3 |
2017年9月19日17时许 |
本市天桥区动物园南行4路公交站牌 |
刘辉 谢满义 |
杨某某 |
oppo r9s手机一部 |
1410 |
|
4 |
2017年9月19日18时许 |
本市天桥区泺口服装城南行5路公交站牌 |
刘辉 谢满义 |
崔某某 |
三星s8plus手机一部 |
3750 |
|
综上,被告人刘辉盗窃手机四次,价值共计86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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