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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辉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辉,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1990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27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5月31日因盗窃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辉伙同张洪亮(已判决)在本市天桥区动物园门口南行K92路公交站牌处,由刘辉先上车假装向司机问路,阻挡其他乘客上车,张洪亮趁被害人孙某某等待上车之机,秘密窃取孙某某放在裤兜内的华为mate9手机1部。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刘辉伙同谢满义(已判决)在本市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南行35路公交站牌等处,先后三次由刘辉先上车假装向司机问路,阻挡其他乘客上车,谢满义趁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等待上车之机,秘密窃取朱某某等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共3部。

综上,被告人刘辉盗窃手机四次,鉴定价值共计8692元(详见附表)。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销售发票、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洪亮、谢满义的供述;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刘辉辨认盗窃地点的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晓武

20202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被告人刘辉犯罪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刘辉盗窃犯罪事实一览表

序号

时间

地点

作案人

被害人

盗窃物品

鉴定价值(元)

备注

1

2017年9月17日13时许

本市天桥区动物园k92路公交站牌

刘辉

张洪亮

孙某某

华为mate9手机一部

2390

未追回

2

2017年9月19日16时许

本市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南行35路公交站牌

刘辉

谢满义

朱某某

oppo r9手机一部

1142

3

2017年9月19日17时许

本市天桥区动物园南行4路公交站牌

刘辉

谢满义

杨某某

oppo r9s手机一部

1410

4

2017年9月19日18时许

本市天桥区泺口服装城南行5路公交站牌

刘辉

谢满义

崔某某

三星s8plus手机一部

3750

综上,被告人刘辉盗窃手机四次,价值共计8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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