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27号
被告人刘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违反缓刑规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辉在本市海珠区仑头北约一巷59号门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金某某贩卖毒品1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刘辉身上缴获手机1台,在买毒人金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和3颗药丸(同一塑料袋包装,共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后民警在被告人刘辉住处本市海珠区**巷**号**房查获手机1台,药丸200颗(共净重19.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刘辉还分别于2020年4月8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买毒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买毒人魏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4日、27日三次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970元、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买毒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扣押涉案物品白色晶体2包、药丸206颗、手机2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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